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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150号)
    发布时间:2009-04-03 08:56:29  来源:  浏览:3881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9]15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协会,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
      为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打击肉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进口收货人备案管理。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组织制定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见附件),对辖区内进口肉类产品备案收货人进行清理,清理后的名单于4月30日前报总局。要加强对备案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突击检查两次,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规定和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要督促进口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并如实做好书面记录。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的,注销其进口收货人备案资格,有关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备案进口收货人要实行年审制度,各局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有关年审情况报总局。总局将及时上网更新备案收货人名单。
      二、加强检疫审批管理。要严格执行总局有关规定,加强受理申报信息的核查,防止错项和漏报信息。要认真核查备案进口收货人信息,严格核查许可证使用情况,防止弄虚作假行为。要结合口岸查验能力、境外出口企业生产能力及时总结分析每周、月度、年度审批情况,一旦发现申请数量大起大落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
      三、加强港澳中转预检管理。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印发<经港澳中转进口肉类产品预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食[2006]359号)的要求,重点做到:认真审核各类单证,严禁包装标识、卫生证书内容和防伪特征不符合总局要求的肉类产品中转内地;要加强中转肉类产品头程提单的核查,核实货物的启运港来自出口国,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封入随货发给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密封信封;要实行月报、年报制度,每月上报汇总数据,年终报告工作总结;要加强预检人员培训,确保上岗资质;一旦发现违规肉类产品,要立即预警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并报总局。各局应与上述检验单位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机制,做好衔接与配合。
      四、加强进境口岸核查工作。各局要注重强化口岸查验能力建设,特别是配备资质签证兽医。要加强指定冷库管理,认真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规范文档记录,采取措施防止周边库区影响管理效果,并于4月30日前将冷库名单上报总局公布。要加强卫生证书核查工作,认真核对关键信息和防伪特征(可上总局内网查询)。要做好对输华肉类产品实施卫生证书电子信息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自5月1日起,对来自美国、法国、智利的肉类产品要批批电子核查。凡发现任何不符合项应依法处理,有关情况立即报总局。
      五、加强培训和督查工作。各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宣贯工作,全面梳理本辖区有关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管理规章,统一编发教材,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的预检人员必须经总局培训、考核和备案,方可开展预检工作。各局指定的进境口岸和资质签证人员须报总局备案。总局拟于近期举办全系统的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座谈会,并将实行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不定期核查单证机制。各局也要成立进口肉类督察小组,定期或不定期调阅核查各指定口岸的进口肉类卫生证书及有关单证。
      各局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2009年4月3日 
      附件: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试行)

      附件: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试行)


      一、备案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八)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九)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十)《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可在总局外网下载)。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收货人企业公章方才有效。收货人企业向初审机关递送以上材料时应同时交验原件。
      二、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的生产、经销和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应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
      (六)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七)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备案收货人要自觉接受、配合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的随机检查和年审工作。
      四、备案收货人要制定年度进口计划,包括产品种类、数/重量、来源国家或地区、用途、拟进境口岸等内容,作为备案申请和年审资料上报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总局备案。
      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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