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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加强对进境观赏动物实施检疫管理的通知(总检动字[1993]5号)
    发布时间:1993-04-14 11:30:49  来源:  浏览:2535次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加强对进境观赏动物实施检疫管理的通知总检动字[1993]5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市场对观赏动物的需求量日益增多,各种违章携带或走私进境的观赏动物的情况也随之发生,因而给国内观赏动物饲养业的健康发展和人体健康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为了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的传入,确保人体健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必须严格贯彻执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法规,切实加强对入境观赏动物的检疫管理工作。
      一、进境观赏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按规定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加强对旅客违章携带观赏动物进境的查处工作。对违章携带入境的观赏动物,请按(92)总所(动)字第066号函的精神处理;
      三、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积极争取海关等部门的配合,严格执法,尤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制止观赏动物的走私活动。
      四、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还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出有效的管理措施,尤其对走私进境的观赏动物,一经发现,应严格查处。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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