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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6号 关于防止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德克萨斯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0-01-15 10:35:43  来源:  浏览:1775次

    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138号所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6号 关于防止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德克萨斯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

     

    关于防止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德克萨斯州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根据美国通报,宾夕法尼亚州和德克萨斯州发生H5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和德克萨斯州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和德克萨斯州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和德克萨斯州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美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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