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类 > 进境检疫法规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关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3-05-13 18:21:08  来源:  浏览:1737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关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我国

     

    201352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了沙特阿拉伯7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新发病例,其中5例死亡;201353世界卫生组织再次通报了沙特阿拉伯新增3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201358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了法国报告1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验室确诊病例。自20129月至今,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了全球31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中18例死亡,确诊病例分别来自沙特阿拉伯、卡塔尔、约旦、英国、阿联酋和法国。鉴于目前该病毒来源和传播途径尚不清楚,为防止病毒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上述国家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以及阿拉伯半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的交通工具负责人申报的管理和入境人员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做好防护,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排查等处置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阿拉伯半岛及其周边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等。旅行中或旅行后,如果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

    2013513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