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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146号《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和商品编号联动调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1-06 11:31:16  来源:  浏览:2370次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9401809091(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将8433592000(棉花采摘机)、8708709100(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9019200000(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实施进口商品法定检验。上述调整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二、取消3002300000(兽用疫苗)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结合2015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热点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2015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调整前海关监管条件

    调整后海关监管条件

    实施时间

    1

    9401809091

    儿童用汽车安全座椅

    A/B

    2015.2.1

    2

    8433592000

    棉花采摘机

    A

    2015.2.1

    3

    8708709100

    其他车辆用铝合金制车轮及其零附件

    A

    2015.2.1

    4

    9019200000

    臭氧治疗器,氧气治疗器等器具(还包括喷雾治疗器、人工呼吸器或其他治疗用呼吸器具)

    A

    2015.2.1

    5

    3002300000

    兽用疫苗

    A/B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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