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4日 |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4日 |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乌兹别克斯坦农业及水利资源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绿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乌兹别克斯坦绿豆输华。乌兹别克斯坦输华绿豆应符合《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绿豆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