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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8号 关于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
    发布时间:2018-08-02 00:00:00  来源:  浏览:202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8号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8月01日
    【法律类别】其他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暑期已至,各口岸将迎来人员出入境高峰。境外各种传染病,如麻疹、白喉、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呼吸道传染病,霍乱、诺如病毒病等肠道传染病,以及疟疾、登革热、黄热病、寨卡病毒病等蚊媒传染病都会给境外旅行健康带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海关总署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关注国际旅行健康。

      一、出境前,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世界各地疫情动态及疾病预防信息,也可向所在地海关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如有需要,可进行相应的预防接种,提前准备药物和防护用品。

      二、境外旅行中,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尽量避免与有传染病症状人员接触;避免被鼠、蚊、蜱等病媒生物叮咬;远离猪、羊、骆驼、蝙蝠等家畜和野生动物;不吃未煮熟的食物、未削皮的水果,不喝未消毒的奶和生水等;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及时就医,也可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寻求帮助。

      三、归国途中,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及时、如实告知交通工具上的乘务人员,并配合做好自我隔离和个人防护。

      四、入境时,如出现发热、头痛、咳嗽、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皮疹、黄疸、肌肉痛、关节痛、呼吸困难等传染病症状,要主动向海关卫生检疫人员进行申报,配合做好医学排查工作。

      五、入境后,密切关注身体状况,做好个人健康监测,自我观察2至3周,如出现传染病症状,要立即就医并详细告知旅行史和接触史。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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