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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4关于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
    发布时间:2018-10-29 17:13:00  来源:  浏览:2060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4号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法律类别】卫生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10月16日通报,2018年9月1日至10月12日,津巴布韦报告霍乱疑似病例9116例,死亡54例;2018年7月5日至10月10日尼日尔报告霍乱疑似病例3747例,死亡74例。为防止霍乱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国家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上述国家的人员如有腹泻、呕吐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及其接触过的物品实施必要的消毒措施;入境后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来自上述国家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和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对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三、前往上述国家的人员,出国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或登陆(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在霍乱流行区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避免食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应当及时就医。

      四、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潜伏期5天,起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腹泻和呕吐,严重者可出现循环衰竭和肾功能衰竭,治疗不及时可导致死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的发生霍乱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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