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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1996年5月27日)
    发布时间:1996-06-18 06:00:00  来源:  浏览:2454次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的通知
     (1996年5月2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依据和适用范围
      1.1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制订。
      1.2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出口盐渍肠衣加工企业(或生产车间,下同)的卫生注册,加工出口盐渍猪大肠头及干肠衣的企业亦可参照本规范的要求执行。
      2 卫生质量管理
      2.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定体现和指导质量体系运行的质量手册。
      2.2出口肠衣加工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各机构、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各场所、设施、工器具、原辅料、加工过程及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工作记录和检查要求,以及自我纠偏要求。
      质量手册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内容:
      2.2.1卫生质量方针和卫生质量目标;
      2.2.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3各级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2.2.4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5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6原料、辅料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7加工人员卫生要求和控制;
      2.2.8加工卫生质量的要求和控制;
      2.2.9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和控制;
      2.2.10产品卫生检验的要求;
      2.2.11文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
      2.2.12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3 厂区环境卫生
      3.1出口肠衣加工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周围应清洁卫生,无物理、化学、生物等污染源。
      3.2厂区路面平整、清洁、不积水,主要通道铺设水泥等硬质路面,空地应绿化。
      3.3厂区应按工艺要求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隔离。锅炉房应设在下风向位置。
      3.4厂区内不得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不得有危害食品卫生的不良气味、有毒有害气体等。
      3.5厂区有合理的给排水系统。废弃物应当远离车间集中存放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6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设施,墙壁、地面易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4 车间及设施卫生
      4.1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工艺流程布局合理。排水畅通,通风良好。
      4.2车间地面应由防滑、坚固、耐腐蚀的材料建筑,平坦、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车间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口应有防蝇、防虫、防鼠装置。
      4.3车间内墙壁和天花板采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易脱落、便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柱角、顶角具有弧度。
      4.4车间门窗由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门、窗口应有防虫、防蝇、防鼠、防尘设施。设有内窗台的,其台面应向下斜约45度角。
      4.5应设与车间相连的更衣室,配备有更衣镜及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更衣柜、鞋柜及挂衣架,并设紫外线消毒装置。更衣室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有适当照明。
      4.6应设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有冲水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及换气装置,备有洗涤用品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门窗不直接开向车间,室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卫生间外备有挂衣架和拖鞋。
      4.7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消毒池。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位置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备有洗涤用品及消毒液和不致交叉污染的干手用品,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原料入口处必要时设车轮消毒池。
      4.8车间内操作台、工器具、传送带(车)用无毒、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
      4.9车间供水、供气、供电满足生产所需。作业区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Lux,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10车间内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温度必须控制在加工工艺要求所需范围内。
      5 原料、辅料及加工用水卫生
      5.1原料必须是经商检部门卫生注册的加工厂的产品,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
      5.2加工用盐,应为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精盐,无杂质。
      5.3原料、辅料进厂后应专库存放,经过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4加工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二次。
      6 加工人员卫生
      6.1从事食品加工、检验、包装及生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作临时健康检查;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6.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加工检验岗位。
      6.3加工、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清洁,进入车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靴,按规定洗手消毒、鞋靴消毒。不得将与加工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带饰物和手表,不得化妆。离开车间必须换下工作衣、帽、鞋靴。工作服应集中管理,定期清洗、消毒、收发。
      6.4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加工卫生教育和培训,新进厂员工应经卫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加工卫生
      7.1应确定加工过程的关键控制点,制定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有效的监控。对监控失效期间的产品应及时隔离处理,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7.2加工过程所用设备、操作台、工具、容器应定时清洗消毒。
      7.3加工过程应防止外来杂物污染。对跌落地面的原料及产品应收集到专用容器隔离,在卫生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及时处理。
      7.4半成品应经刷洗除杂,浸洗后的肠衣要及时灌水分路,并经检验合格。
      8 包装、运输、储存卫生
      8.1包装物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库内,标记清楚。内外包装物料要分别存放。
      8.2从事装桶人员必须着清洁的工作服、帽,经洗手消毒后方可操作。
      8.3成品库的温度符合工艺要求,并配有经校正的温度计。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除霜、除异味,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9 产品卫生检验
      9.1企业必须设立与加工能力相适应的、独立的检验机构,能进行规定项目的检验。配备相应的卫生检验人员,并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9.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校准。
      9.3检验机构必须对原料、辅料、半成品按标准取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9.4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及时隔离,反馈信息,并应在加工过程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9.5成品出厂前必须按生产批次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按规定程序签发。
      9.6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应有否决权。
      10 文件和质量记录
      10.1应规定质量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批、修改和发布的控制程序。
      10.2所有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场所,都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有效文件。
      10.3对与质量体系运行有关的活动应有完整的、规范的记录。
      10.4应对质量记录的收集、编目、归档、保管和处理予以具体规定。所有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11 质量体系的内部审核
      11.1企业应制定内部质量审核程序,至少每半年对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核。
      11.2内部质量审核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与所审核的部分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11.3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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