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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132号)
    发布时间:1997-06-19 06:00:00  来源:  浏览:2492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132号)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不适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各部委直属总公司,许可证事务局,食品土畜商会,外企协会:
      蘑菇罐头是我国食品行业的大宗出口商品,为整顿蘑菇罐头出口经营秩序,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促进蘑菇罐头出口的有序发展,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了《蘑菇罐头出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我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

    附件          蘑菇罐头出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我国蘑菇罐头、盐水蘑菇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商品范围为出口的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商品编号分别为20031010.01和07119033。
      第三条 出口配额的分配(不包括对欧盟的出口)
      (一)配额的分配与调整体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
      (二)鼓励规模化、效益型经营,根据各地方和各部委直属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配额使用、出口卖价和商品质量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的配额分配机制。
      (三)配额的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1.在确定下年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按各单位在当年年度配额总量中所占比重,先计算出各单位的配额基数。
      2.对当年1-9月份配额使用率(海关统计,下同)低于全国配额使用率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10%-50%(具体比例在分配时视各单位配额使用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重分别奖励给配额使用率高于全国配额使用额使用率的单位。
      各单位的配额使用率都在70%(含70%)以上,或全国配额使用率高于80%(80%)时,不再进行配额的奖罚。
      3.对当年1-9月份以FOB价格条款为准的出口卖价(出口许可证统计,不同)低于同一市场全国出口平均卖价5%-10%的单位,扣减其配额基数的5-10%(具体比例在分配时视各单位出口卖价总体情况而定)。确定后的扣减比例适用于所有被扣减的单位。扣减的配额,按比重分别奖励给出口卖价等于或高于全国平均卖价,及出口商品为质优名牌的单位。
      4.配额总量如需调整追加时,参照上述办法按确定的追加总时,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出口卖价高,出口产品为优质名牌的单位。
      (四)各单位进行配额二次分配时也应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分配给每家出口企业的配额数量最少不得低于500吨,配额数量在5000吨以上的地方或部委公司,配额分配最多不得超过6家企业;配额数量在5000吨(含5000吨)以下的地方或部委公司,配额分配最多不得超过3家企业。各单位分配的结果需及时抄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中国食品土畜进口商会(以下简称食土商会)。
      (五)外经贸部将获得二次分配额的企业名单在《国际商报》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发放。
      (二)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食土商会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出口企业在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须申报出口商品的出口生产企业卫生注册代号、生产批号、商标牌号(使用外商提供的商标牌号,须申报“定牌”);发证机关须将上述内容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
      第五条 出口商品质量管理
      (一)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在经过商检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工厂(场)进行加工生产。
      (二)工厂使用盐水蘑菇加工蘑菇罐头必须经过国家的商检局批准,并且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数量组织生产。
      (三)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由商检局实施产地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口商品换证凭单,出口商品换证凭单中必须列明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加工厂(场(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或卫生登记号、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规格、数量、唛头等内容。对异地出口的货物,口岸商检必须按照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验、换证、放行手续。
      (四)有关商检局定期将检验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数量汇总报国家商检局,同时抄送外经贸部和食土商会。
      第六条 出口经营的协调
      (一)食土商会负责对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经营的协调,特别要加强对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的出口市场、价格、成交的协调。
      (二)外经贸部现成食土商会负责对企业出口合同价格的预审工作及出口后的跟踪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反馈给有关管理部门。(三)关于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经营协调办法由食土商会制定。
      第七条 外经贸部批准的具有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是自产产品。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数量不得超过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并接受中国食土商会通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统一协调。
      第九条 海关对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的出口报关,凭有关的出口许可证和商检证单验放。
      第十条 罚则
      (一)对低价出口、劣质出口、浪费或违章转让配额、倒卖出口许可证的,以及对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企业,经查实后,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扣减配额、暂停或取消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经营权的处罚。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出口许可证和商检证单的发证机关,分别按照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商检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我经贸部负责解释,过去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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