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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国质检检[2002]134号)
    发布时间:2002-06-24 06:00:00  来源:  浏览:3230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涂料检验监管
     工作操作程序》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的通知
     (2002年5月29日 国质检检[2002]13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质检总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总局《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一)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附件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二、进口涂料备案书,由总局指定的进口涂料备案机构签发,且仅限于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已备案的进口涂料备案书对各入境口岸均有效。备案书由总局统一管理印制,委托中国商检研究所发放。
      三、进口涂料、石材检验监管收费问题另行通知。
      四、总局检验监管司《关于进口涂料和石材等有关检验监管问题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01]29号)于2002年7月1日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一、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二、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三、进口涂料和石材对应商品的HS编码
    附件一:     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统一和加强对全国进口涂料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外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涂料的备案、专项检测和检验监管工作。
      2 备案申请
      2.1 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2 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2.3 申请进口涂料备案时,备案申请人应填写《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备案申请人可从备案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网站(http://www.aqsiq.guv.cn)上获得申请表。
      2.4 备案申请人递交备案申请表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做出相关声明。
      2.4.1 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需分装的进口涂料分装厂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
      2.4.2 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2.4.3 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分、品牌、型号、产地、外观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2.4.4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备案受理
      3.1 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并发出《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符合规定要求的,接受备案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备案申请人应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3.2 备案申请人在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样品数量应满足实验室专项检测和留样等要求。
      4 专项检测
      4.1 专项检测是指由专项检测实验室按照中国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进口涂料中有害物质进行的规定项目检测工作。
      4.2 专项检测项目。
      4.2.1 对于水性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厅专项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游离甲醛和可溶性铅(Pb)、镉(Cd)、铬(Cr)、汞(Hg)。
      4.2.2 对于溶剂型涂料,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专项检测:VOC、苯、甲苯和二甲苯总和、Pb、Cd、Cr、Hg;对于聚氨酯漆,还应检测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
      4.3 最高限量。
      4.3.1 对于水性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VOC200g/L、游离甲醛0.1g/kg、Pb90mg/kg、 Cd75mg/kg、Cr60mg/kg、Hg60mg/kg。
      4.3.2 对于溶剂型涂料,各项目最高限量分别为:苯0.5%(5g/kg)、Pb90mg/kg、Cd75mg/kg、 Cr60mg/kg、Hg60mg/kg,VOC、TDI、甲苯和二甲苯总和的要求和限量因涂料种类而异。
      其中,对于硝基漆类,VOC7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5%(450g/kg);对于醇酸漆类,VCC55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10%(100g/kg);对于聚氨酯漆类,VOC600g/L、甲苯和二甲苯总和40%(400g/kg),TDI0.7%(7g/kg);对于酚醛清漆,VOC500g/L;对于酚醛磁漆,VOC380g/L;对于酚醛防锈漆,VOC270g/L;对于其他溶剂型涂料,VOC600g/L。
      4.4 检测方法。
      4.4.1 VOC:总挥发物含量的测定按照GB/T6751―1986,密度的测定按照GS/T6750―1986,水性涂料水分的测定按照气相色谱法或卡尔·费休法(GB18582―2001附录A)。对溶剂性涂料,按产品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
      4.4.2 游离甲醛: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18582―2001附录B)。
      4.4.3 重金属:原子吸收法(前处理按 GB18581―2001附录B或GB18582―2001附录C,Pb的测定按GB/T9758.1―1988、Cd的测定按GB/T9758.4―1988、Cr的测定按GB/T9758.6―1988、Hg的测定按GB/T9758.7―1988)。
      4.4.4 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4.4.5 甲苯和二甲苯:气相色谱法(GB18581―2001附录A)。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大稀释比例计算其含量。
      4.4.6 TDI(限聚氨酯漆类):气相色谱法(GB/T18446―2001)。若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则先测定固化剂中TDI含量,再按规定配比和最小稀释比例计算聚氨酯漆中TDI含量。
      4.5 专项检测实验室收到备案申请人的样品后,应按照4.2、4.4规定的项目、方法等技术要求,进行专项检测,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按照4.3规定的限量要求做出样品所代表涂料产品是否适用于室内装修的结论。
      4.6 专项检测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时,至少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申请人,一份交备案机构,一份实验室自存。
      5 登记备案
      5.1 备案机构收到专项检测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检测结果,在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经专项检测合格的,则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并应加注是否适合室内使用;经专项检测不合格的,则签发《进口涂料备案情况通知书》(附8.1)。
      5.2 《进口涂料备案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当有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影响涂料性能时,应对进口涂料重新申请备案。
      5.3 当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备案机构吊销其《进口涂料备案书》,并且在半年内停止其备案申请资格。
      5.3.1 涂改、伪造《进口涂料备案书》;
      5.3.2 累计2次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报检商品与备案商品严重不符;
      5.3.3 累计3次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
      5.4 《进口涂料备案书》仅限于在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
      5.5 备案机构应每月末汇总本机构签发的进口涂料备案书清单和有关情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将全年进口涂料备案工作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
      5.6 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其网站(http://www.aqsiq.gov.cn)等公开媒体公布进口涂料备案机构、专项检测实验室、已备案涂料等信息。
      6 进口检验
      6.1 进口涂料报检时,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办理。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6.2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以下规定对已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实施检验。
      6.2.1 逐批核查货物与《进口涂料备案书》的符合性。核查内容包括品名、品牌、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标签等。在核查中发现不符的,若能及时补齐或更正,则视为符合;否则,按未经备案处理。
      6.2.2 抽查专项检测项目。同一备案申请人的同一品牌的涂料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所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测。若出现抽查不合格,则对该品牌、型号的进口涂料逐批抽取样品进行专项检测,至连续5批抽查专项检测合格后,再按照原定比例抽查。
      6.3 未经备案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按照本程序6.4规定抽取样品,送专项检测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专项检测报告进行符合性核查。
      6.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抽取样品可参照GB3186―1982(1989)进行。需进行专项检测的,抽取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一份用于专项检测。
      6.5 按6.2、6.3内容核查和抽查合格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6.6 按6.2、6.3内容核查和抽查不合格的进口涂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对抽查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按有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
      6.7 口岸检验检验机构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上报进口涂料质量分析和相关统计报表。
      6.8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进口涂料商品档案。
      7 其他
      7.1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7.2 本程序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8 附
      8.1 进口涂料备案情况通知书(格式)
    附:       进口涂料备案情况通知书(格式)


                                 编号:________
    ────────────────────────────────────────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装厂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项检测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论:上述产品所送样品中项目___________不符合标准________ 之规定。
         上述产品不予备案。
      备注:本通知仅对所送样品负责。
      备案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二:      进口石材检验监管工作操作程序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范和加强全国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 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 术语
      2.1 石材:本操作程序所指石材系指14号公告中列明的HS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所有商品。
      2.2 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2.3 可疑值:指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在保证较高检出率又不漏检的前提下,对是否满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过实验室核素分析来确定的现场控制值。可疑值随检出率高低、检测仪器灵敏度以及检测条件等变化而不同,具体数值应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天然放射性本底值,逐步摸索掌握。
      2.4 检验批:同一报检批下的所有石材。
      3 管理方式
      3.1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全国进口石材的检验监管工作。
      3.2 对进口石材实施放射性检验,采取现场抽查检测和实验室核素分析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3.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石材实施检验监管和统计工作。
      3.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现场放射性检测场站(以下简称“现场检测场站”)。
      4 进口检验
      4.1 报检。
      报检人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报检人除提供合同、发票、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限制,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即石材荒料按建筑主体材料要求验收,石材板料按A类装修材料要求验收。
      4.2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场地无法实施现场检测的,应告知报检人将进口石材运抵可实施现场检测的场站(以下称现场检测场站)。
      4.3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在石材运抵现场检测场站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
      4.3.1 检测前应仔细核对货证,按不同检验批分别进行放射性检测。
      4.3.2 检测仪器灵敏度和稳定性应符合石材检测要求,且必须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仪器可以选用便携式γ辐射仪、便携式γ能谱仪或门式放射性测定仪,同一类型仪器应尽可能选取相同的检测条件(如检测距离等)。
      4.3.3 对于散装石材荒料,抽检石材数量应不少于30%,一旦发现有超过可疑值的,应逐块进行检测。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应逐箱进行检测。
      4.3.4 对于集装箱装石材,可采取箱体表面检测(应考虑到集装箱屏蔽作用)与开箱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可进行掏箱检测。
      4.3.5 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应根据石材堆放情况和石材的厚度、表面积大小等,正确选取检测点,尽可能避免周围石材的干扰。每一检测点应至少检测5次,取平均值,检测原始记录格式见附7.1。
      4.4 现场检测结果低于可疑值的,免于做进一步核素分析和对货物的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不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石材说明书中有特定用途或使用要求的,证书中注明相应用途或使用范围。
      4.5 检测结果高于可疑值的,要求贸易关系人按照GB6566―2001标准要求提供本报验批的核素分析报告,并保留对石材的进一步监管的权利。
      4.5.1 如发现放射性情况较严重的,应根据辐射防护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6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天然放射性核素分析报告和GB6566―2001判断:
      4.6.1 符合使用范围不受限制的建筑材料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可注明相应放射性分类等级和适用范围。
      4.6.2 不符合4.6.1要求,但符合石材说明书用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注明石材放射性分类等级、用途或使用范围。
      4.6.3 不符合4.6.1要求或石材说明书用途的,出具检验证书,注明限制使用范围。
      5 监督管理
      5.1 符合4.6.2要求的进口石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副本抄送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管。
      5.2 属于4.6.3范围的进口石材,符合限制使用建筑装修材料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将证书副本抄送当地主管部门,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发现放射性严重超标(远大于C类界定值)的建筑装修材料,证书副本抄送当地海关,责令货主作退货处理。
      5.3 收货地不在本地,而使用范围受限制的石材,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证书副本抄送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处理。
      5.4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进口石材商品档案和数据库。商品档案内容包括超过A类限量要求的进口石材档案、石材品种(花色)、原产地、发货商、收货单位、核素分析情况、统计数(重)量等。数据库内容包括报检号、品名(中英文)、颜色、原产地、数量、重量、金额、现场检测值、本底值及检测仪器型号、核素分析结果等。
      5.5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依据石材商品档案和数据库,按不同品种、来源等,对进口石材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5.6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上报进口石材检验监管情况。
      5.7 国家质检总局不定期地在媒体上公布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情况。
      6 其他
      6.1 进口石材的检疫及卫生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6.2 本操作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6.3 本操作程序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7 附
      7.1 石材放射性检测原始记录(格式)
    附:       石材放射性检测原始记录(格式)


    ┌──────┬─────┬─────────────┬───────────┐
    │ 报检号  │     │  报检单位       │           │
    ├──────┼─────┼─────────────┼───────────┤
    │ 进口单位 │     │  联系人/电话     │           │
    ├──────┼─────┼─────────────┼───────────┤
    │ 船名   │     │  数/重量(吨)     │           │
    ├──────┼─────┼─────────────┼───────────┤
    │ 合同号  │     │  产地         │           │
    ├──────┼─────┼─────────────┼───────────┤
    │ 检测日期 │     │  提单号        │           │
    ├──────┼─────┼─────────────┼───────────┤
    │ 检测方法 │     │  检测地点       │           │
    ├──────┼─────┼─────────────┼───────────┤
    │ 仪器型号 │     │  仪器校正因子     │           │
    ├──────┼─────┴─────────────┴───────────┤
    │ 品名、外观│                               │
    ├──────┼─────────────────────┬────┬────┤
    │ 标记/箱号│      检测结果(  )         │ 平均值│ 校正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底值  │   │   │    │    │   │    │    │
    ├──────┴───┴───┴────┴────┴───┴────┴────┤
    │备注:                                   │
    └──────────────────────────────────────┘

      检验员                      复核
    附件三:      进口涂料和石材对应商品的HS编码


    ┌──────┬───────────────────────────────────┐
    │  HS编码 │          商品名称                     │
    ├──────┼───────────────────────────────────┤
    │25151100  │原状或粗加修整大理石或石灰华                     │
    ├──────┼───────────────────────────────────┤
    │25151200  │矩形大理石及石灰华(用锯或其他办法切割成矩形)             │
    ├──────┼───────────────────────────────────┤
    │25152000  │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蜡石                    │
    ├──────┼───────────────────────────────────┤
    │25161100  │原状或粗加修整花岗岩                         │
    ├──────┼───────────────────────────────────┤
    │25161200  │矩形花岗岩(用锯或其他办法切割成矩形)                 │
    ├──────┼───────────────────────────────────┤
    │25162100  │原状或粗加倍整砂岩                          │
    ├──────┼───────────────────────────────────┤
    │25162200  │矩形砂岩(用锯或其他办法切割成矩形)                  │
    ├──────┼───────────────────────────────────┤
    │25169000  │其他碑用或建筑用石                          │
    ├──────┼───────────────────────────────────┤
    │68010000  │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由天然石料(不包括板岩)所制]         │
    ├──────┼───────────────────────────────────┤
    │68021010  │大理石制砖、瓦、方块及类似品(不论是否为矩形,可置入边长小于7厘米的方格│
    │      │)                                   │
    ├──────┼───────────────────────────────────┤
    │68021090  │他石料制砖、瓦、方块及类似品[可置入边长小于7厘米的方格(板岩除外,但包 │
    │      │括板岩制嵌石)]                            │
    ├──────┼───────────────────────────────────┤
    │6802211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大理石及制品                    │
    ├──────┼───────────────────────────────────┤
    │6802219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石灰华及蜡石(包括制品)               │
    ├──────┼───────────────────────────────────┤
    │6802220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其他石灰石                     │
    ├──────┼───────────────────────────────────┤
    │6802230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花岗石及制品                    │
    ├──────┼───────────────────────────────────┤
    │68022900  │经简单切削或锯开的其他石及制品(不包括板岩)              │
    ├──────┼───────────────────────────────────┤
    │68029110  │大理石、石灰华及蜡石制石刻                      │
    ├──────┼───────────────────────────────────┤
    │68029190  │其他已加工大理石及蜡石及制品(包括已加工石灰华及制品)         │
    ├──────┼───────────────────────────────────┤
    │68029210  │其他石灰华制石刻                           │
    ├──────┼───────────────────────────────────┤
    │68029290  │其他已加工石灰华制石刻                        │
    ├──────┼───────────────────────────────────┤
    │68029310  │花岗岩制石刻                             │
    ├──────┼───────────────────────────────────┤
    │68029390  │其他已加工花岗岩及制品                        │
    ├──────┼───────────────────────────────────┤
    │68029910  │其他石制成的石刻(不包括板岩制成的石刻)                │
    ├──────┼───────────────────────────────────┤
    │68029990  │其他已加工的石及制品(不包括板岩及制品)                │
    ├──────┼───────────────────────────────────┤
    │32081011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酯油漆及清漆等[以聚酯为基本成分的(包括瓷漆及大漆)]  │
    ├──────┼───────────────────────────────────┤
    │32082010.10│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以丙烯酸酯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      │
    ├──────┼───────────────────────────────────┤
    │32082010.90│其他聚丙烯酸油漆、清漆等[溶于非水介质的以丙烯酸聚合物为基本成分(包括瓷│
    │      │漆及大漆)]                              │
    ├──────┼───────────────────────────────────┤
    │32082020  │溶于非水介质的聚乙烯油漆及清漆[以乙烯聚合物为基本成分(包括瓷漆及大漆)]│
    ├──────┼───────────────────────────────────┤
    │32089010.10│溶于非水介质的光导纤维用涂料(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主要成分)       │
    ├──────┼───────────────────────────────────┤
    │32089010.90│其他聚胺酯油漆、清漆等(溶于非水介质以聚胺酯类化合物为基本成分,含瓷漆 │
    │      │及大漆)                                │
    ├──────┼───────────────────────────────────┤
    │32089090  │溶于非水介质其他油漆、清漆溶液(包括以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漆,本章注释四 │
    │      │所示溶液)                               │
    ├──────┼───────────────────────────────────┤
    │32091000  │溶于水介质的聚丙烯酸油漆及清漆[以聚丙烯酸或聚乙烯为基本成分的(包括瓷漆│
    │      │及大漆)]                               │
    ├──────┼───────────────────────────────────┤
    │32099000  │溶于水介质其他聚合物油漆及清漆(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 │
    │      │成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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