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进出口商品检验类 > 进口商品检验法规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159号 任何机构不得以捐赠的名义向中国转移不合格医疗器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1936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59号
     
    近期,美国AGAPE基金会多次以捐赠的名义向我国转移不合格医疗器械,甚至医疗垃圾,存在重大的安全和健康隐患。为确保进口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机构不得以捐赠的名义向中国转移不合格医疗器械。
    二、从即日起,停止美国AGAPE基金会向中国出口医疗器械。
    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捐赠医疗器械的检验监管,发现不合格的不许安装、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四、凡向中国捐赠医疗器械的国外捐赠机构,需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对所捐赠的医疗器械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报备。
    五、对捐赠医疗器械实施凭备案和登记证明接受报检、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的检验监管制度,必要时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