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进出口商品检验类 > 进出口商品检验综合法规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2004]第266号)
    发布时间:2004-08-07 06:00:00  来源:  浏览:2342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检[2004]第26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总局制定的《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本工作规范认真试行。在试行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为积极推进免验工作的开展,现就免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贸易量在全国排名前10位且没有开展过免验工作的局,应在2004年内开展2家企业商品的免验工作,已开展过免验工作的局,应开展1家企业商品的免验工作;贸易量在11至20位的局,应在2004年开展1家企业的免验工作;其余的局要争取开展免验工作。各局在开展免验工作时要注重考虑免验企业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品种,同时要注意平衡商品的种类。
    二、请各局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于7月31日前和10月31日前分别将2004年开展免验工作的计划和2005年拟开展免验工作的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 
    各局要积极推动进出口商品的免验工作,特别要注意探讨如何开展进口商品的免验工作,逐步积累经验。工作中如遇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出口商品免验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对出口商品免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出口商品免验工作程序和行为,保证免验出口商品及工作质量,根据《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以下简称《免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出口商品免验预申请
    第一条  发货人或者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出口商品免验申请时,对符合出口商品免验条件的申请人,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协助企业按照《免验办法》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出口商品免验申请报告及生产企业概况; 
    (二)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对生产企业申请免验商品的出口数量和质量档次处于全国或行业或地区领先地位的相关证明以及对生产企业综合评价报告; 
    (三)负责申请免验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该商品出具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百分之百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免验商品涉及国家或国际或进口国技术规范强制要求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的生产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和管理的报告;并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检验、检测人员及场所的有关材料; 
    (五)申报免验商品采用自身注册品牌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外客户对申请免验出口商品的质量评价;不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等情况的证明、原因分析等材料; 
    (七)生产企业对照《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符合程度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测)机构对申请免验商品出具的有效的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八)在出口检验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一类管理企业的证明; 
    (九)申请免验商品的生产企业获得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目录、组织机构图等); 
    (十)申请免验商品特性描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及关键件、主要件和供货商清单; 
    (十一)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生产、荣誉等有关的证明。 
    二、申报条件审查
    第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所属辖区内进出口商品免验管理的工作,负责制订和上报年度内免验工作计划。 
    第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接受预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分支检验检疫局按照《免验办法》及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适宜性进行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在收到有关直属检验检疫
    局的报送预申请材料后,组织系统有关专家按照《免验办法》及本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经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将专家提出的书面评价意见通知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符合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于每年年底前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相关出口企业组织初审。 
    三、初审
    第五条  申请免验的出口生产企业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出口免验的初审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文件通知6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将预申请材料转发初审组组长。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初审组,指定初审组组长,初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3至5人组成。初审组成员应由非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组成,初审组成员应熟悉出口免验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掌握该商品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初审工作的依据包括:《免验办法》及其附件“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以及本工作规范。 
    第八条  初审工作要求。 
    组长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制订初审计划、负责初审实施、报告初审结果、做好相关的协调、沟通和联系; 
    成员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掌握初审计划要求、完成组长分配的相关工作; 
    分支检验检疫局应派员参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和联系,负责初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 
    第九条  初审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准备。 
    1.熟悉申请材料; 
    2.制订初审计划并经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业务处室或负责人同意; 
    3.与申请人沟通:确定初审日期,告知初审计划的相关内容,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 
    (二)实施初审。 
    1.由初审组组长主持简短的见面会:申明初审目的和依据,告知初审计划,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 
    2.按照初审计划实施初审:认真做好初审记录,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对每项初审内容均应填写“符合、不符合、待观察、不适用"初审意见;初审组组长应对“待观察”内容进行跟踪,得出符合或不符合初审意见; 
    3.初审组组长应适时召开初审组内部会议:汇总和沟通初审情况,对不符合项进行集体讨论并确定,根据不符合项数量及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得出“合格需纠正”或“不合格”的初审结论,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初审结论;
    4.由初审组组长主持简短的总结会:向申请人通报初审结论,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提出不符合项整改要求,对“不合格”的初审结论,初审组组长会同分支检验检疫局宣布初审结论和建
    议,分支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5.初审组组长在初审结束时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须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对不符合项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要求,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 
    6.分支检验检疫局应在初审组组长要求的时间内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出口生产企业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及该局的验证记录,并抄送初审组组长。 
    (三)初审结论的处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初审组组长提交的《出口商品免验初审审查报告》后,对“不合格”的初审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不合格并告知1年后,方可再次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预申请;
    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审核分支检验检疫局报送出口生产企业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及该局的验证记录,征求初审组组长意见,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初审合格并要求填报《免验申请表》(一式3份);书面通知相关分支检验检疫局对免验商品按相关规定实施抽、封样,交由出口企业送指定检验(测)单位进行全性能或型式试验检验(测),要求检验(测)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测),并将检验(测)报告寄送直属检验检疫局(附件2)。若出口企业能提供1年内符合要求的检验(测)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同意后,可免于样品检验(测)。 
    (四)初审结论的上报。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收到检验(测)报告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送免验推荐材料,材料包括: 
    1.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推荐报告; 
    2.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免验申请表》一式3份及第一条要求的材料); 
    3.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初审材料(包括生产企业现场初审材料和产品检验(测)报告以及不符合项整改的报告)。 
    四、受理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出口免验申请的受理工作。对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出口商品免验推荐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于40日内做出答复意见:
    (一)对推荐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按照十二条的要求组成专家审查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申请企业做好现场审查准备工作。
    (二)对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暂不予受理,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属直属检验检疫局原因的,限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或纠正;属申请人原因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申请人限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的或者补交不齐全的,视为撤销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推荐材料符合要求的,转为受理。 
    五、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负责组织和实施出口免验企业的现场审查工作。必要时在审查时派员赴现场指导和督察现场审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应在收到直属检验检疫局推荐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免验现场考核和审查工作。并及时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推荐材料发给审查组组长。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组织审查组,指定审查组组长。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3至5人组成。审查组成员应由非申请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应熟悉出口商品免验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掌握该商品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
    根据申请免验商品的技术特性和实际需要,可以邀请系统外具有一定资质的专家参加审查组的工作。 
    免验审查组成立后,申请人认为审查组组长或成员与所承担的免验审查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可以申请审查组长或成员回避,由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工作的依据包括:《免验办法》及其附件“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本工作规范以及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现场审查工作要求。
    组长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制订审查计划、负责审查实施、报告审查结果、做好相关的协调、沟通和联系; 
    成员工作要求:熟悉申请材料、掌握审查计划要求、完成组长分配的相关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派员参与现场审查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协调、沟通和联系,负责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整改情况的跟踪验证。 
    第十五条  现场审查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准备。 
    1.熟悉申请材料; 
    2.制订审查计划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业务处室或负责人同意(附件3); 
    3.与申请人沟通:确定审查日期,告知审查计划的相关内容,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 
    (二)实施现场审查。
    1.由审查组组长主持简短的见面会:申明审查目的和依据,告知审查计划,承诺保密义务,提出配合要求(附件4); 
    2.按照审查计划实施现场审查:认真做好审查记录(附件5),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对每项审查内容均应填写“符合、不符合、待观察、不适用”审查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对“待观察”内容进行跟踪,得出符合或不符合审查意见(附件6); 
    3.审查组组长应适时召开审查组内部会议:汇总和沟通现场审查情况;对不符合项进行集体讨论并确定;根据不符合项数量及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得出“合格需纠正”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
    4.由审查组组长主持简短的总结会(附件7),向申请人通报审查结论,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提出不符合项整改的要求;对“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审查组组长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人宣布审查结论和建议,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并告知1年后,方可再次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预申请,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备案。
    (三)审查后续处理。
    1.审查组组长在审查结束时对“合格需纠正”的结论,须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对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跟踪验证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出口商品免验现场审查报告》等材料; 
    2.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审查组组长要求的时间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送专家审查组现场提交免验审查情况的报告和建议、《进出口商品免验现场审查报告》、出口生产企业不符合项的整改报告及本局的验证记录,同时抄送审查组组长;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司在审核直属检验检疫局报送免验审查的有关材料以及7个工作日内审查组长有无意见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审查,符合《免验办法》、本工作规范要求和程序规定的,提请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准; 
    (二)经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准获得免验资质的,向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申请人下发批准文件和《进出口商品免验证书》。 
    (三)经审查,不符合《免验办法》、本工作规范要求及相关程序规定的,不予批准申请的出口商品免验,书面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申请人。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属辖区内进出口商品免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制订年度免验商品的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管理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
    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出口免验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与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合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由主管部门指定3至5名专业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组长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或方案,包括检查的时间、内容、依据、方法及人员的分工等,并提前书面通知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和相关企业,参照免验现场审查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免验商品在免验证书有效期内出口时,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办理免验、放行手续。所在地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局检验工作情况,进行适当的抽批检验,每年不少于2次。
        (二)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所辖出口免验商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并实施,监督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见附件8)。 
    1.企业机制、机构及管理体系是否变化; 
    2.核查免验商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等是否变化或派生,主要件、关键件和主要原材料是否改变,主要供应商是否改变,免验商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及检测能力是否变化; 
    3.免验商品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成品检测报告、不合格控制记录、国外客户反馈; 
    4.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的执行情况; 
    5.对免验商品质量的现场抽检(测)。亦可结合商品特性,组织免验企业实验室与指定实验室的比对试验。 
    (三)督促企业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免验商品的质量分析报告。其内容包括上年度进出口情况、产品质量自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国外客户质量反馈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要做好相关记录,对现场发现的不符合项经企业现场确认后,采取以下的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可能注销免验的严重不符合项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应派员复查,属实的,应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不符合项,由检查人员提出书面报告,交企业进行整改,企业的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审核或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审查人员进行现场跟踪验证。
    第二十一条  凡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或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免验企业不符合免验要求的,由检查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抄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免验企业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在整改期间,其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第二十三条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向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整改情况的报告,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合
    格后,直属检验检疫局通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恢复对免验商品的免验。
    第二十四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凡发现免验企业有不符合免验条件规定的,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弄虚作假、假冒免验商品出口的;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报直属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确认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决定。注销免验决定书面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和企业。 
    免验企业的免验商品从发现以上情况之日起,暂停实施免验。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验证书。被注销免验商品的企业,不再享受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免验商品的范围应按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证书规定范围执行。企业如需改变或扩大范围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经审核批准后按照上述免验审查程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免验商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后,书面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第二十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1月底向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报送上年度免验企业的情况(包括出口情况及与上年度同期比对情况、企业各方面发展的情况、监督抽查和日常管理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分别建立免验商品的企业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申报材料、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报告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材料; 
    (二)企业年度质量分析报告、自查情况报告、不符合项整改报告等 
    (三)专家组审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批文及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监督管理计划或方案及其监管检查的相关记录。 
    七、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专家审查组审查人员必须思想觉悟强,作风正派,公正公平,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业务水平和的组织协调能力。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免验审查培训,并通过考核,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注册备案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出口免验资格审查、初审、免验受理、现场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申请进口商品免验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