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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 关于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
    发布时间:2013-01-22 09:28:55  来源:  浏览:2298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 关于公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HS编码联动调整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下简称: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311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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