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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2号  进口蒙古国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3-07-25 15:58:48  来源:  浏览:2050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2  进口蒙古国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专家对蒙古国大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风险考察基础上,经中国与蒙古国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蒙古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蒙古国大麦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蒙古国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蒙古国大麦进口。

    附件:进口蒙古国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3725

     

    附件

    进口蒙古国大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关于蒙古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非种用的大麦籽实,学名:Hordeum vulgare L.,英文名:Barley,以下简称大麦。

    三、允许的产地

    蒙古国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一)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

    (二)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Mitra

    (三)小麦基腐病菌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Fron) Dei

    (四)小麦叶疫病菌Alternaria triticina Prasada et Prabhu

    (五)斑皮蠹属(非中国种)Trogoderma spp. (no-Chinese)

    (六)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七)黑麦秆蝇Oscinella frit

    (八)黑角负泥虫Oulema melanopus

    (九)豚草属Ambrosia spp.

    (十)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十一)菟丝子属Cuscuta spp.

    (十二)毒麦Lolium temulentum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蒙古国国家技术监督总局(以下简称蒙方)将按国际认可的监测与检测方法,在大麦生长期对小麦矮腥黑穗病 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小麦印度腥黑穗病 Tilletia indica Mitra、小麦基腐病Pseudocercosporella herpotrichoides (Fron) Dei等进行调查与监测,确保出口大麦产区没有上述病害发生(即非疫区)。蒙方应在大麦产区采取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降低中方关注其他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在大麦收获出口季节前,蒙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提交本年度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及田间防治措施等情况。

    (二)注册登记要求。

    蒙方应对输华大麦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向中方提交注册名单。注册登记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三)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蒙方应确保输华大麦在出口前经过适当的清杂等措施,使其杂质含量低于中国杂质限量标准,并避免携带检疫性杂草籽、植物残体、土壤等。

    (四)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蒙方应对输华大麦进行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出具带有授权植物检疫官员签名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Barley from Mongolia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蒙古国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要求

    (一)检疫审批。

    1. 大麦进口前,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进口大麦应在双方指定的二连浩特/扎门乌德口岸进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储藏。

    (二)有关证书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 核查进境大麦是否附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核查是否随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 根据《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号)、《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国质检动〔2007162号)等有关规定,对进境大麦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 大麦进境后,用于加工,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禁止用作种植用。进境大麦运输过程要防止撒漏,运输、装卸、储存、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蒙古国大麦携带杂草等外来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一)如截获小麦矮腥黑穗病、小麦印度腥黑穗病、小麦基腐病,将采取退运、销毁措施。

    (二)如截获本要求第四条列明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货或销毁措施,相关费用由出口方承担。

    (三)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情况严重的,将立即暂停相关出口及仓储企业、相关出口产区甚至全部蒙古大麦的进口,直到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已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八、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境大麦安全卫生、转基因等项目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及规定。检出不合格情况的,应依法实施相应检验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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