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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关于进口俄罗斯小麦、大豆、玉米、水稻、油菜籽和哈萨克斯坦小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6-02-22 16:50:34  来源:  浏览:3833次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6日 【实施日期】2016年01月26日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此规定附件2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废止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与相关国家官方主管部门分别签署了《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上述产品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2、3)的俄罗斯小麦、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和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往中国。

    附件:

    1.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俄罗斯小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3. 进口哈萨克斯坦小麦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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