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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3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0-30 00:0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19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涉及工业品的158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

      二、取消涉及烟草的4个海关商品编码的海关监管条件“A”,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仅实施出境检验检疫监管。

      三、上述调整自2017111日起执行。详细调整内容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xls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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