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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年6月29日)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2228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铜及铜基合金等
    商品加工贸易审批和出口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

    注: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宣布失效

      一、食糖、成品油、锌锭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食糖、成品油、锌锭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其中食糖加工贸易的审批,还须按照《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的规定,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办理;进口原油出口成品油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需审核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发证机关凭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有效出口合同等核发食糖、成品油、锌锭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等验放。
      二、铜及铜基合金在一般贸易项下禁止出口;在加工贸易项下,允许开展进口料件为铜及铜基合金生产原料(如铜精矿等)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对加工贸易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出口铜及铜基合金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发证机关严格按照发证规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和有效出口合同等核发铜及铜基合金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等验放。  
      三、新闻纸、钢材、生铁、铝等四种商品现属于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新闻纸、钢材、生铁、铝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注册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审批。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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