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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的通知(商贸字[2003]69号)
    发布时间:2003-04-29 06:00:00  来源:  浏览:2321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 厅、局 ), 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 、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委 , 深圳市经贸局:

    注: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宣布失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 ( 国函[ 1995] 109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1999]35号) 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外经贸主管部门(下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 负责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

    为适应加工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全面掌握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客观评价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的作用,结合各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年度审核情况,我部决定对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进行核查。为配合此次核查工作,我们设计了适合不同类型加工贸易企业填报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见附件1),并由此格式取代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 ]外经贸管发第 314 号,下称 “314 号文”) 中规定使用的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发展我国加工贸易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次对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的核查,抓好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核查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二、本次核查通过新启用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进行 , 对象是 2002 年 1 月 1 日以来开展过加工贸易的各类企业 (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 。“证明 ” 分为三个表格:表一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经营型企业填报,表二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填报,表三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填报。

    三、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尽快通知所辖加工贸易企业 ( 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 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站 ( 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 ,下载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相应表格,督促企业按有关说明认真填报表格内容;企业完成书面填报后,送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签章予以确认,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供企业上网填报电子表格。

    四、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上报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指标数据的复查。对未进行书面和网上填报以及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及时进行书面和网上填报及更正。2003年9月1日 起,对未完成填报或未更正数据的企业,有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暂缓核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请各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积极会同本地海关、税务、外汇、统计等部门 , 按" 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 "( 见附件 2) 要求,于 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填报本地 2002 年度相关指标。统计表下载和数据填报方式及网址同本通知第三条。

    六、请各省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牵头,在 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加工贸易企业核查工作,并于2003年9月20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七、我部根据各加工贸易企业报送的信息,汇总建立全国范围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数据库,供各级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在审批业务中查询使用。

    八、自2003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外经贸部“314号文”中规定的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联系人 : 潘建生、雷建中

      电话 :O10-65197738/7401

      传真 :010-65197739

      技术支持电话 :010-67800278/0223/0432/0461

      特此通知


      附件: 1.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 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表一第1页: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

         表一第2页:加工贸易经营状况(由进出口经营企业填写)

      (二)表二第1页: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表二第2页: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由各类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填写)

      (三)表三第1页: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填写)

         表三第2页: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由无进出口经营权、承接委托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填写)

      (四)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第1页)

         地方加工贸易宏观指标统计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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