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加工贸易管理类 >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与核销管理法规目录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署税〔1999〕438号)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2347次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原油加工贸易按实际出成率核销的通知
     (1999年6月15日 署税〔1999〕438号)

                          注:此文件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宣布失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反映,一些海关在对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汽油、柴油)出口核销时,允许根据国内外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串换成品油品种,按“综合出成率”予以核销。这一做法,违反了加工贸易管理的规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纠正。对此,重申对进口原油核销规定如下:
      原油属于国家实行进口限量登记管理的重点商品,对进口原油加工成品油的核销,各海关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海关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190号)中所附石化公司提供的“进料加工原油产品复出口商品收率表”对各类油品的实际收率进行合同备案等审批、监管核销。各海关不得随意变通、同意企业串换品种出口。
      各海关接此通知后,请认真检查原油加工贸易监管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切实按照“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方针,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加工贸易核销中的问题,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负起责任,把好监管这一关,确保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维护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