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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一律由报关员办理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来源:  浏览:272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05年第38号
    【发布日期】2005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
    【法律类别】中国—加工贸易综合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2023年2月15日起失效,被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所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5年3月31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对外公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属于报关业务范畴。自2006年7月1日起,上述业务一律由报关员办理,在此之前,加工贸易企业人员仍可继续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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