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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1999年5月25日)
    发布时间:1999-06-21 06:00:00  来源:  浏览:393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4号)

    注:该办法第十条已被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

    注:该办法已被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注:该办法修改后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并重新发布)

    注:本办法已被海关总署令第234号 关于废止>的决定废止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贸易的管理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
    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
    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开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以下简称《回执》),核查其异地加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无《回执》,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主动与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联系。经核实执行情况正常后,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上述有关单证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应按规定由经营单位交付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如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保证金转税或转罚款。有内销行为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及补征缓税利息。保证金数额不足或因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负责协助扣划税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附件一
    海关编号: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___海关:
    我___________(公司、厂)需将加工贸易合同(合同号:   )委托____________(公司、厂)进行加工,委托合同号_______。我们保证遵守《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我们愿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
    │商品编码│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 出口货物名称  │数量│价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单位:
    地址:                   电话: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管理类别: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申请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经营单位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加工企业主管海关留存。
    2、企业管理类别由海关填写。
    附件二
    海关编号: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

    ___________海关:
    你关区内___________公司的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海关编号______),我关已同意并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册号为______),现将合同履行情况反馈如下:

    ┌──────┬──────┬─────┬───────┬──────┐
    │实际进口料件│实际出口成品│内销情况 │ 走私违规情况 │合同结案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加工地海关留存,一联交经营单位所在地海关。

    ________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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