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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公告2007年第71号 关于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发布时间:2007-09-05 15:35:00  来源:  浏览:2210次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银行办理该项业务时,应严格审查企业资信,有效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




                                商
                                海关总署
                                银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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