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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中适用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2001〕147号]
    发布时间:2001-02-12 16:03:35  来源:  浏览:2291次

    海关总署  加工贸易合同核销中适用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200114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有部分海关来文、来电反映:由于加工贸易企业在异地口岸进出口的报关单据出现误投或遗失等情况,造成加工贸易手册无法按时核销,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报关单是企业进出口通关的主要单证,记录了企业每一批次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在海关尚未实现电脑联网管理以前,报关单是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的重要凭证,是核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出口情况的海关“底账”。由于目前海关已实现全国范围的电脑联网管理,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出口情况进行自动记录并生成加工贸易合同“电子底账”,因此报关单的“底账”作用已被弱化。为规范各海关业务操作程序,简化手续,特作以下规定:

        一、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后,口岸海关向企业签发有海关签章确认的报关单企业留存联、海关核销联,企业凭海关核销联向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口岸海关不再向主管海关签退或邮寄纸质报关单。

        二、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时,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通过核对加工贸易合同电子底账数据确认企业提交的报关单核销联真实、有效后,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

        三、加工贸易企业报核时如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交报关单海关核销联的,经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凭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联也无法提交的,可提交经口岸海关签章认可的报关单复印件。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经核对合同“电子底账”数据确认后,视同报关单核销联原件,按规定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四、企业申请查阅、复制报关单的,应由企业向口岸海关原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丢失原因,提供企业名称、报关单号、手册编号、出口货物品名、数量等基本情况。经核对电子数据确认属实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单证管理部门查找存档的书面单证,核对无误后,可向企业提供加盖单证章的复印件。海关按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如发现企业涉嫌通过涂改单证或提交假单证等手段骗取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应及时移交调查或侦查等部门按规定查处。

        六、各海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门人员或机构专职负责核对加工贸易合同电子底账数据工作,以保证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准确、及时。

                                                        海关总署

                                                   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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