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加工贸易合同有关“三检”抽检商品核销问题的通知
署税〔1999〕5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哈尔滨海关请示海关总署,商检、卫检、动植检(以下简称“三检”)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行抽检后出具的有关收据能否作为核销加工贸易合同的有效凭证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三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进行抽样检查,并出具有关凭证(样式详见附件),对在合理数量范围内抽检的样品,海关可按凭证予以核销。待地方“三检”机构改革完成后,将以新的检验检疫单证取代原“三检”的凭证。
二、第一条中“合理数量范围”是指,“三检”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抽取样品的数量。
三、各地“三检”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抽检范围、数量。“三检”部门在抽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时,应事先将抽检范围、数量、标准等情况向当地海关报备。对于抽检数量明显超出合理数量范围,并无正当理由的,各地海关要将有关情况报告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各地海关、“三检”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对加工贸易的管理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凭证样式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年8月18
附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保税货物抽样明细单
报验号:
企业名称
合同号 报关手册号
商品名称、规格
及H.S编码
抽样数量
(大写)
破坏性试验
商品数量(大写)
抽样地点 抽样时间
备注
仓管员: 企业经办人: 抽样员:
注:盖商检公章有效
检验样品收据
SAMPLE RECEIPT
被取样单位
Sampled unit
取样时间
Time of sampling
取样项目
Item of sampling
样品名称 单位 数量
Name of Sample Unit Quantity
被取样单位盖章
Offcial stamp of sampled unit
或陪同人签字
Signature of person in company
取样人签字
signature of sampler
第一联 交被取样单位
The first copy is for sampled unit
注:检验的样品由被取样单位无偿提供。
Note: Samples shall be provided by the sampled unit free of charge.
编号:38(13×19厘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局
抽 样 收 据
单位名称
样品名称
重量或数量
货主签名: 19 年 月 日
抽验员:
第一联 交货主
注:本收据无公章、货主签名及抽验员签名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植物检疫
采 样 凭 证
报检单号 报检人 编号:
品名 产地 标记唛头
数量 重量
采样量
货主(签字) 检疫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联 存 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