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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24号  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13-04-15 16:5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83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公告2013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3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13年4月15日
    【法律类别】加工贸易单耗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其中“棉与聚酯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被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30号废止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24号

                            关于批准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抑制电源电磁干扰用(安规)固定电容器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等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名称、文本见附件),自执行,原《冻鳕鱼片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NY002-2001)、《草甘膦原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SH013-2005)、《机制床单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4-2008)、《精梳毛与化纤制男式西服上装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37-2008)、《纯棉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0009-2000)和《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号:HDB/FZ004-200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名称列表
         2.27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文本



                                              海关总署

    2013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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