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行政处罚与走私犯罪 > 走私犯罪法规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通过)
    发布时间:2007-06-28 06:36: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2892次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无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9日
    【法律类别】走私犯罪 【效力层级】法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关于走私、盗窃、损毁、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现予公告。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