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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办理走私案件期间发生税率调整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文件的通知 (署缉发[2004]292号)
    发布时间:2004-12-18 16:53:44  来源:  浏览:3041次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办理走私案件期间发生税率调整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关文件的通知 (署缉发[2004]292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近期,部分海关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过程中,连续遇到因在办案期间国家关税税率、税种发生变更,当地司法机关以适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为由,相继作出不起诉或建议海关缉私部门撤案的决定。总署认为该类案件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并就此问题函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明确答复我署,在办理走私案件期间发生税率调整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案发后,国家关税税率、税种发生的变更,不影响对该行为人的走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由于该问题在海关执法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现将有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据此办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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