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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的通知(高检侦监[2017]12号)
    发布时间:2017-04-28 00:00:00  来源:  浏览:3133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经研究并报院领导批准,从即日起不再执行《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今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再适用“附条件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

    201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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