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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卷烟纸经营管理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
发布时间:2000-06-22 06:00:00 来源: 浏览:3761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卷烟纸经营管理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去年以来,各省级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纸专卖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国烟法[1999]92号),对卷烟纸的生产经营特别是进口纸进行了专项治理整顿,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由烟草系统控制的流通渠道,避免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维护了烟草行业的形象。但要巩固这一成果,仍有大量工作要做,既要完善进口纸的经营管理措施,更要防止非正常渠道经营“回潮”。为落实2000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和全国烟草行业经济运行会议情神,坚决贯彻“一要规范、二要改革、三要创新”的行业工作重点,整顿卷烟纸流通秩序,规范经营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口卷烟纸经营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卷烟纸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卷烟纸进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询价、谈判、签约,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参加对外谈判,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开展此项业务。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与外商签订总合同并安排烟草进出口公司(口岸公司)签订具体执行合同,但须经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审核、签章后方能生效。国家局根据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鉴章合同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开具的调拨单签发准运证。
二、卷烟生产企业只能从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部门购买进口卷烟纸。否则,一律严肃受处。
三、各省级烟草物资部门应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卷烟生产计划和卷烟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认真做好进口纸的采购工作,并填写进口纸订货卡片及时上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填写卡片要写明国别、数量、规格、型号、到货时间。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在订货前两个月将订货卡片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与外商签的合同送物资公司影印件,以掌握运行情况。
四、进口卷烟纸补充订货或变更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有效的书面形式报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送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提报单位承担。
五、进口卷烟纸由烟草进出口公司(口岸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报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照章纳税。由烟草物资部门负责国内结算,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经营和结算。
六、各级烟草物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局(总公司)关于进口纸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乱加价。同时,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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