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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1998]262号)
    发布时间:1998-06-20 06:00:00  来源:  浏览:3231次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8]262号 1998年5月1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保税区货物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转口汽车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口汽车必须从指定口岸进境。目前有的保税区以汽车进入保税区不属进口为由,同意转口汽车进入保税区。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天津、大连、上海、广州、福田)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允许运进转口方式的进口汽车。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也应由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二、关于保税区内企业进出口敏感商品问题
      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有关条款,承担应尽的义务,对一些敏感商品,如受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和可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等,应凭主管部门的许可证验放。区内设立生产上述商品的企业时,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产品出境时,海关一律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区内设立生产激光光盘的企业,也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现行对该行业的监管规定管理。
      三、关于保税区内企业进口废旧物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保税区内设立以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行加工、拆解等业务的企业时,包括国家限制过境的废物,要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允许区内企业以转口货物为名,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存放于区内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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