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二OO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备注 ┃ ┃ │ │ ┃ ┠──────┼─────┼───────────────────┨ ┃44020000.10 │ 木炭 │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 ┃ │ │ 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炼 ┃ ┃ │ │ 制的木炭 ┃ ┃ │ │ ┃ ┃ │ │ ┃ ┗━━━━━━┷━━━━━┷━━━━━━━━━━━━━━━━━━━┛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公告2004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
【法律类别】货物贸易禁止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