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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14-02-10 16:29:54  来源:  浏览:2292次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 关于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2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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