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文字号】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6日 | 【实施日期】2016年01月26日 |
【法律类别】进境检疫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此规定附件2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废止 |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与相关国家官方主管部门分别签署了《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俄罗斯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上述产品获得出口中国的检验检疫资格。即日起,允许符合我国进口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2、3)的俄罗斯小麦、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和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往中国。
附件:
质检总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