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21年第87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9日 | 【实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外贸管理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2022年1月1日 |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第六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八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九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第十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一)生产场所迁址的;
(二)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三)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第(四)、(五)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注册产品类别
注册国家(地区)
企 业 信 息 | |
企业名称 |
中文 |
英文 | |
企业地址 |
中文 |
英文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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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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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册国家 (地区) |
中文 |
英文 | |
拟注册产品类别 |
中文 |
英文 | |
拟注册具体产品名称 |
中文 |
英文 | |
已获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情况 |
中文 |
英文 | |
法人代表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方式 | |
电子信箱 |
企业概况 | |
我单位承诺已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愿意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并承担其检查的相关费用;经自我评估,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条约及协定等要求。 现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企业概况应包括企业历史、性质、规模、设施、品种、生产能力、人员及培训情况、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状况、进出口情况、获得第三方认证情况等。 2.进口国家(地区)有特殊要求的,需另附材料。 |
附件2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企业名称(公章): |
出口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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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评估须知: 一、本表作为企业自我评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条约及协定等的客观证据,需逐项如实填写或打印,文字工整、清楚。 二、自我评估结果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如果评估为“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应在“客观描述”栏中进行简要说明事由。 三、企业不得对表格中内容进行删减,如有需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可在“其他需要的情况”中填写。 | ||||||
一、 申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保证其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能够有效运行情况的自我评估: | ||||||
企业自我评估基本要求 |
客观描述 |
自我评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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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有效实施可追溯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化体系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食品卫生通用准则》、《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等等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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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产品说明(包括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储存条件和消费方式)和工艺,识别、分析食品本身和生产过程可能存在的危害,确定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其对关键控制点的有效监控、纠偏、持续改进。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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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有效实施卫生标准操作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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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有效实施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估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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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有效实施全过程的产品追溯控制体系(出口食品追溯制度),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相关凭证和记录保存期限得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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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有效实施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有效保障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的控制,确保出口食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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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有效实施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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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有效实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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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有效实施各类员工的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培训内容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岗位工作技能等要求,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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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有效实施记录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生产、检验、卫生控制等有关记录,记录真实、规范、可追溯。 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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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和管理人员适合其岗位需要的自我评估 | ||||||
企业自我评估基本要求 |
客观描述 |
自我评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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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生产区域应保持良好的个人清洁卫生和操作卫生;进入车间时应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服、帽和鞋应保持清洁卫生。 人员卫生检查要求和检查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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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食品生产相关的人员应定期体检、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凡出现伤口感染或者患有可能污染食品的皮肤病、消化道疾病或呼吸道疾病者,应立即报告其症状或疾病,不得继续工作。 企业人员花名册和参加体检人员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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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事监督、指导、员工培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我国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具备适应其工作相关的资质和能力。能够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 企业应收集并保存的相关国内外法律、法规、标准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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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保证其厂区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储存、运输等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的自我评估 | ||||||
企业自我评估基本要求 |
客观描述 |
自我评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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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等基本情况(厂区布局、生产流程、设施设备等资料),厂区内和周围环境的有碍食品安全卫生的因素,面积与生产能力匹配,防止人流、物流、水流、气流交叉的设计与设施,与进口国(地区)法规要求的符合性。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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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间应与生产能力和设备的安置相适应,满足所加工的食品工艺流程和加工安全卫生控制要求;车间出口及与外界连通处应有防鼠、防虫蝇措施;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及设施设置合理,易于进行适当的维护和清洗,与食品接触的物品、装置和设备表面均应保持清洁,以合适的频次进行有效清洗和消毒。 在有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湿度显示装置。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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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辅料库应满足储存要求,保持卫生和整洁,必要时控制温度和湿度;不同原辅料分别存放,避免受到损坏和污染。 产品储存库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蝇虫设施;库内产品应有明显标识以便追溯,并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储存库及库内产品应符合要求。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应满足产品温度、湿度控制要求,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定期除霜,除霜操作不得污染库内产品或造成库内产品不符合温度要求。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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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化学试剂等应专库存放,标识清晰,建立并严格执行化学品储存和领用管理规定,设立专人保管并记录,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谨慎使用。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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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原辅料特性,应避免其初级生产过程中受到环境污染物、农业投入品、化学物质、有害生物和动植物病害等污染;采购、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要求供应商提供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价;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标准中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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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满足检测监控产品的安全卫生的能力: 企业如内设实验室,其应布局合理,避免对生产加工和产品造成污染,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检测人员,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或校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测判定,并保存检测结果记录。 企业如委托社会实验室,其承担的企业产品检测项目,需提供其认定或批准的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并保存检测结果报告。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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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口国(地区)法规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性自我评估内容(企业应对照相关法规、海关总署发布的检验检疫要求公告进行评估) 例1,若进口国(地区)对水质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例2,若进口国(地区)其他特殊要求(如:输日热加工偶蹄动物肉及其产品),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 记录备查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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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符合 □基本符合需整改 □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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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近三年内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国外通报、信用惩戒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 ||||||
类别 |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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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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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出口退货及被国外主管当局通报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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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监管部门信用惩戒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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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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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估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