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 | 【发文字号】商救济立案函〔2023〕11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实施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法律类别】反倾销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实施期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对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通过本通知一并对外告知(见附件),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不再发布个案措施到期通知。
二、在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如认为,终止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三、鉴于英国已于2021年1月1日脱离欧盟,本通知附件所列个案如涉及欧盟,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期终复审时,应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请。
四、期终复审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证据材料。
五、如相关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览表.wps
附件:
将于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到期的反倾销措施一览表
序号 |
措施类型 |
产品名称 |
涉案国别和地区 |
案件原审终裁商务部公告号 |
措施起始日期 |
措施到期日期 |
联系 电话 |
1 |
反倾销措施 |
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 |
欧盟、日本、韩国、印尼 |
2019年 第31号 |
2019年7月23日 |
2024年7月22日 |
010-65197589 |
2 |
反倾销措施 |
双酚A |
日本、韩国、。新加坡、台湾地区 |
2019年 第36号 |
2007年8月30日 |
2024年8月29日 |
010-65198182 |
3 |
反倾销措施 |
苯酚 |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泰国 |
2019年 第37号 |
2019年9月6日 |
2024年9月5日 |
010-651987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