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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2 14: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9次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公告2024年第33号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实施日期】2024年03月22日
    【法律类别】中国-欧盟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进口奥地利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奥地利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中国从奥地利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猪肉是指冷冻(去骨和带骨)猪肉。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猪副产品包括:

      (一)胴体的分割部分:冷冻未炼制猪脂肪(体脂,不包括内脏脂肪)、冷冻猪心、冷冻猪肝、冷冻猪肾。

      (二)其他:冷冻猪肉〔包括冷冻猪舌、冷冻猪耳(不包括内耳)、冷冻猪鼻、冷冻猪脸、冷冻猪下颚〕、冷冻猪心管、冷冻猪气管、冷冻猪食管、冷冻猪横膈膜、冷冻猪连肝肉(猪肝带)、冷冻猪蹄(全蹄)(包括前蹄和后蹄)、冷冻猪尾。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位于奥地利境内,在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称奥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欧盟和奥地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猪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猪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 奥地利境内没有非洲猪瘟、猪水泡病和尼帕病。

      2. 奥地利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国家,猪瘟无疫国家。

      (二)用于生产输华猪肉的活猪须符合的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奥地利,具有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2. 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和猪传染性胃肠炎临床病例的农场,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和细粒棘球蚴的农场。

      3. 来自宰前36个月内未发生过布鲁氏菌感染的农场,且待宰活猪及同群活猪未接种过布鲁氏菌病和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疫苗。

      4. 动物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5. 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奥地利和WOAH规定的上述条款未提及的其他应申报猪病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场所。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生产输华猪肉的屠宰活猪:

      (1)在中方注册的企业进行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具有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2)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3)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4)依照中国和奥地利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猪肉的屠宰用猪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5)使用人工消化法或其他中、奥双方认可的方法检测旋毛虫,结果为阴性。

      (6)所有屠宰活猪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7)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猪、未在华注册的企业的猪及其他种类动物。

      (8)不得与不符合《议定书》规定动物产品、其他企业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和其他种类动物产品一起加工。

      2. 输华猪肉执行奥地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奥地利及欧盟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3. 输华猪肉执行奥地利国家微生物监控计划,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奥地利法律法规及国际标准的要求。

      4.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5. 输华可食用猪副产品还应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其他加工卫生要求。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猪肉的冻库或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猪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猪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欧盟和奥地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德文或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声明)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奥方应提供官方检疫印章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

      奥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建议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奥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及准确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必须使用符合中国、奥地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输华猪肉应有单独的中文和德文,或中文和英文内包装,内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以中文和德文,或中文和英文标明产地国、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国家/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应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并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奥地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猪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猪肉,从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欧盟和奥地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病原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猪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猪肉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奥地利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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