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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涤棉布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舟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18:03: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次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曙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2023年 11月27日,舟山海关查验发现,该票申报出口货物商品名 称为涤棉布,申报商品编码5210310000,规格型号宽为 1.35米、重80克每平方米,数量98529米,总价133014.15美 元。实际出口货物商品名称为涤棉布,商品编码 5211310000,规格型号宽为1.5米、重220克每平方米,数量 44988米,总价人民币487267.28元。存在箱内实际出口货物 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与报关单申报不符。因 申报出口总价与实际货物总价差额为人民币467707.81元, 出口退税率均为13%,可能导致多退税款人民币 60802.02元。综上,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申报不实货 1页,共3页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查验 委托书、发票、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合同及相关单证、 增值税及一般税费申报表、违法记录查询、查问笔录等证 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申 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在海关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和 提供相关担保,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之规 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 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2页,共3页之规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定海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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