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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色母粒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3 18:28: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3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菲律宾一般贸易项下色母粒26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1200099对应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CIF72108美元计人民币517699.39元。

      经鉴定实际出口货物为1、红色色母粒、粉红色色母粒、浅蓝色色母粒、浅黄色色母粒共计16000千克价值CIF44253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4990002、白色颗粒-A1级、白色颗粒共计10000千克价值CIF27855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3206190000上述货物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出口退税资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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