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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矫形器具具税号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6 14:28: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次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1月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矫形器具具申报税则号列90219090实际应为90211000。经核定涉及报关单共计14票漏缴税款人民币79350.3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主动披露材料、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矫形器具申报税则号列90219090实际应为90211000。经核定涉及报关单共计20票漏缴税款人民币72415.67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主动披露材料、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第一条第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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