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贸易手册报核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关于加工贸易手册海关核销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规定,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