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贵司应当在收到海关告知听证权利的文书《海关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听证申请(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在听证申请中,务必明确提出听证要求,可提出对海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与看法,提交证据材料。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1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行政处罚与走私犯罪类”项下“海关行政处罚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