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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工制成品(发动机)出口后的退换
    发布时间:2008-03-28 18:01:00  浏览:1875次
    问: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制造型企业,主要生产工程机械和特种车辆。公司通过进料加工的方式,从国外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主要是小功率柴油发动机、特种变速箱、桥等),在国内加工装配后,再将成品返销给国外客户。 现在国外客户,在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发现其中进口的发动机质量有问题,造成了不可修复的损坏,国外要求向我们索赔一台新的发动机,并将受损的发动机退回国内维修。 有2个问题: 1.如果,我们先将索赔的发动机发给客户,后将受损的发动机退回国内,可否免税进口?采用何种贸易方式?旧机电进口受什么贸易管制吗(自动进口许可证、商检)? 2.如果,我们先将受损的发动机退回国内,(通过修理方式或整体更换)再将索赔的发动机发出,那么,在手册已核销的情况下,可否以“修理物品”方式进口,需要提供什么单证向海关证明该旧的发动机是原出口成品的组成部分?旧机电进口受什么贸易管制吗(自动进口许可证、商检)? 答:

    关于进料加工成品出口后退换,贵司可以以“进料成品退换”方式申报”的方式申报进口。 关于旧机电产品问题,你所述的旧机电产品因属加工复出口并受海关监管,所以不受国家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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