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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
    发布时间:2016-08-29 09:52:34  浏览:1128次

    问:我先生所在公司涉嫌走私,目前海关算出来的税款是80多万元,听说过几天缉私局就要向检察院送去审查逮捕了。我查看了一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请问如何理解“社会危险性”?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13年4月19日),“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列社会危险性,或者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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