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您好,走私案件,庭前、庭审时,律师都向法庭提出让海关计核人员出庭作证,法官都以“要研究之后再决定”为由搪塞。请问法律如何规定的,谁有权决定是否通知海关计核人员出庭作证?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所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实际上就是由法院来行使是否通知的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