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述自己确定国外货委托香港人带进来的情形,如果支付的运费等明显不够税费,则涉嫌走私,但这类情形通常可以考虑为从犯。
第二类从他们手上收购的,如果按间接走私(购买走私)处理,不能认定为与通关团伙的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为从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处理,将处罚更为严重。如果不是直接走私人购买,根据不同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嫌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无论是间接走私、洗钱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处理不当都可能面临比第一种情形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