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规定,自2017年2月3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资企业可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不需要另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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