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附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在报关单填制时,填制是否“支付特殊权使用费”为是时,包括已支付和未支付两种情况,如已支付需要在报关单杂费栏目中填制特殊权使用费;若未支付,应当在每次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按9500特殊权使用费后续监管申报。
因此,贵司依据是否已支付了特殊权使用费来具体说明情况,若在进口申报前已支付需要填制在进口报关单杂费栏, 若进口报关后支付,需要在实际支付后30日内通过9500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以上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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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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