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美容针属于特殊物品中的生物制品,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未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的,海关应当予以截留并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邮递人或者携带人在截留期限内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所以,如需邮寄、携带入境,请向主管海关申请取得《特殊物品审批单》。
此外,如水光针等美容针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应当有批文。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注册人、备案人,产品使用禁忌和注意事项等信息。没有审批注册证书及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禁止进口过期、失效、淘汰或使用过的医疗器械。海关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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