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姐姐可能被牵涉入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性质走私中。走私案件中认定主从犯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具体到此类案件,我们要判断在整个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中,平台、货主等主体起到多大的作用、分工情况、参与情况等等,另外还需要兼顾走私犯意的提起等问题。
如果你的姐姐仅仅是在别人的诱使下形成走私犯意,且仅仅参与提供了虚假收件人信息的,那么其还是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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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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